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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一般情况法律问答
时间:2020-02-18  来源:  作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一般情况法律问答(二)

 

    一、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招录能否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三、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隐瞒病情,从事工作,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明知该病传染性强,仍隐瞒病情带病工作,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想象,传染病并不当然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只有传染病的发生、传播、治疗等方面达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相关信息可以看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医学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分析判断,新冠肺炎属于一种新型的传染病,发病原因未知,传染性极强,并无直接治疗该病的有效药物。该次新冠肺炎疫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

五、受疫情影响,企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能否以存在“不可抗力”情形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不一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既存在免责情形,也存在例外情形。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政府部门基于新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了企业合同的违约,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是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企业违约并不是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而是因对疫情的担心或恐惧,在政府部门未采取防控措施前或者防控措施结束后,主动停工或者停止服务,造成违约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二种,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存在违约行为,新冠疫情发生后导致继续违约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第三种,新冠疫情发生后,企业因政府部门的疫情防控措施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企业未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造成合同相对方扩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以直接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张按照不可抗力的情形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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