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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一般情况法律问答
时间:2020-02-17  来源:  作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一般情况法律问答(一)

 

一、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职工工资待遇如何调整?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 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员工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各地政府部门若出台相应政策,按照当地政策执行。比如北京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若员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工且时间较长的,或者职工从疫情发生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等。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因公出差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对于因公到疫区出差,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其他省份及地区无相应规定的,企业可以先按照病假处理。

五、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防控中被感染致死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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