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一般情况法律问答
时间:2020-02-19 来源: 作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一般情况法律问答(三)
一、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春节延长放假的三天中,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上述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二、企业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如企业此前已经安排员工在上述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因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了两天的春节假期,导致2020年2月份(以及2020年全年)减少了两个法定工作日,对于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2020年2月以及2020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时,均应扣减该两天的春节延长假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该两天延长假期上班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即可,而非按照200%或300%的标准支付。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江苏省内的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即使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对于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的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五、新型肺炎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六、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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